关于对“企业社会保险未按名义费率缴纳部分”不再追缴、罚息、追滞纳金的提案的办理答复
关于对“企业社会保险未按名义费率缴纳部分”不再追缴、罚息、追滞纳金的提案的办理答复
民建淄博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对“企业社会保险未按名义费率缴纳部分”不再追缴、罚息、追滞纳金的提案》收到后,市人社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我市现行 社保 费率情况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 〔 2019 〕 14 号)规定: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18% 降至 16%。我市企业现执行的社保费率是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 8%。
二、 有关建议的答复
(一) 关于“明确 2019 年 1 月 1 日前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未按名义费率缴纳部分不再追缴、罚息、追滞纳金,让企业经营者放心,让员工放心”的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 〔 2018 〕 246 号)第三条规定:“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人社局多次就此规定请示省人社厅,省厅答复: 此条只是规定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并不是 不再追缴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欠缴的社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市对企业欠费催缴工作都是依法依规进行,没有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2019 年,我市依法征缴工作受到了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肯定和好评,全省征缴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并将我市做法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
(二)关于“降低名义费率,逐步使得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接轨,为新政实施留出过渡期”的建议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 〔 2006 〕 92 号)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由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不得另行做出规定”。自 2020 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 〔 2019 〕 2 20 号 )文件 对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进一步作了统一要求,目前我市只能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无法自行降低缴费费率。
(三)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社保费率,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的建议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 〔 2019 〕 14 号)规定,我市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18% 降至 16%。2020 年,我市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鲁人社字 〔 2020 〕 31 号)精神,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2 月至 4 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各类中小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 月至 6 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减免征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贵 委 提出的提案 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具有 重要 意义。下一步我们 将认真听取大家的建议和意见,强化政策宣传力度,畅通政策传导机制,促进惠企政策第一时间落地落实,同时通过适当渠道 将 贵 委 提出的 建议向上级反 映,努力改进,不断提升 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 质量。
感谢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5 月 29 日
(联系单位:市社保中心 联系人:胡树青 联系电话: 2864170 )
建议: 1、 明确2019年1月1日之前“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未按名义费率缴纳”部分不再追缴、罚息、追滞纳金,让企业经营者放心,让员工安心。 2、 降低名义费率,逐步使得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接轨,为新政实施留出过渡期。 3、 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1)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社保费率,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2)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3)鼓励和全方位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法制保障。